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4-09 10:28:33 点击:
浙财农〔2018〕2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宁波不发):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发挥绩效评价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15号)精神及预算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 2018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预算资金绩效管理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是指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评价。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对象是淳安等26个加快发展县和婺城区、兰溪市、黄岩区,以及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有关地区。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 (一)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指中央财政分配我省的扶贫发展、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林场扶贫、国有贫困农场扶贫等专项扶贫资金。 (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指省级财政安排的以支持低收入群体改善基本生活条件、发展生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共享全面小康为目的,支持我省扶贫开发的财政专项资金。 (三)市、县(市、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指市、县(市、区)财政根据本地区实施《低收入农户全面小康计划》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的,用于扶贫开发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目标是突出精准扶贫成效,强化监督管理,保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聚焦精准、突出成效; (二)科学规范、公正公开; (三)分类分级、权责统一; (四)强化监督、适当奖励。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实施《低收入农户全面小康计划》和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 (二)各级财政、扶贫部门制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扶贫统计数据,财政、扶贫部门反映资金管理情况的有关资料,纳入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有关数据信息; (四)县(市、区)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总结材料; (五)资金拨付文件及相关资料; (六)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审计报告; (七)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出具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检查结果;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投入、拨付、监管及使用成效等方面的情况。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依据评价内容设定。 (一)资金投入。主要评价县(市、区)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规模、增幅及分配的合理性、规范性等。 (二)资金拨付。主要评价县(市、区)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的时间效率、相关资金和项目实施等信息录入扶贫信息系统资金管理系统情况等。 (三)资金监管。主要评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包括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及财务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等。 (四)资金使用成效。主要评价县(市、区)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效果。包括资金结转结余率、精准使用情况及增收目标实现情况等。 (五)加减分指标。包括加分指标(机制创新)和减分指标(违规违纪)。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指标内容和计分方法保持总体稳定。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等有关部门可根据扶贫工作形势和要求变化对指标内容和计分方法在年度间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分级实施。 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市、县(市、区)财政、扶贫等有关部门负责对本级及本级以上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绩效评价制度,牵头组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提出改进扶贫资金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扶贫工作具体职能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完善绩效评价制度,具体实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自评工作方案和绩效评价报告;落实财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完善相关政策、改进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扶贫工作具体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报送时间要求: 县(市、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于每年1月5日前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 各级财政、扶贫等有关部门须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将上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材料,连同扶贫开发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材料,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等有关部门。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等部门择机选择部分县(市、区)进行实地抽查。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材料上报不及时或内容不全、不实、不规范的,将视情况扣分。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绩效评价依据所设定的指标逐项计分后确定总得分。根据得分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优秀(≥90分)、良好(≥80分,<90分)、及格(≥60分,<80分)、不及格(<60分)。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县(市、区)支农相关工作绩效评价体系,作为以后年度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第十五条 县(市、区)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认真改进不足,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财政、扶贫等有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及权责统一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细则或实施办法,具体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管理相关部门要组织做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及指标,按程序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 附件 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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