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时间:2017-06-28 10:34:15 |
序 号 |
2 |
行政权力编码 |
TZ01CS—XK |
行政权力名称 |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许可 |
实施主体 |
台州市财政局 |
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7号令)第一至七条(内容略)。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受理条件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
办理部门 |
台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 |
办理地点 |
台州市经济开发区市民广场新台州大厦四楼 |
法定期限和承诺期限 |
法定期限:20日 承诺期限: 4日 |
联系电话 |
0576-88202577 |
服务表格 |
台州财税网(http://www.www.xgkzk.com/) |
法定救济途径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财政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在3个月内依法向台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