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时间:2017-06-28 10:36:20 |
序 号 |
1 |
行政权力编码 |
TZ01CS—XK |
行政权力名称 |
会计从业资格许可 |
实施主体 |
台州市财政局 |
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出纳;(二)稽核;(三)资本、基金核算;(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七)总账;(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七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受理条件 |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请填写《浙江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近期同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四)有学历(学位)的,提供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外国居民的学历(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提供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有工作单位的,必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工作证明,同时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不与任何单位存在编制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提供户口本或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
办理部门 |
台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 |
办理地点 |
台州市经济开发区市民广场新台州大厦四楼 |
法定期限和承诺期限 |
法定期限:10日 承诺期限: 即办 |
联系电话 |
0576-88202577 |
服务表格 |
台州财税网(http://www.www.xgkzk.com/) |
法定救济途径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财政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在3个月内依法向台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