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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许可
生成时间:2017-06-28 10: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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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编码

TZ01CSXK

行政权力名称

会计从业资格许可

实施主体

台州市财政局

行政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出纳;(二)稽核;(三)资本、基金核算;(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七)总账;(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七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收费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请填写《浙江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近期同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四)有学历(学位)的,提供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外国居民的学历(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提供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有工作单位的,必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工作证明,同时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不与任何单位存在编制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提供户口本或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部门

台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

办理地点

台州市经济开发区市民广场新台州大厦四楼

法定期限和承诺期限

法定期限:10         承诺期限: 即办

联系电话

0576-88202577

服务表格

台州财税网(http://www.www.xgkzk.com/

法定救济途径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60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财政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3个月内依法向台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