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时间:2015-06-09 14:29:59 |
一、行政许可事项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票暂行条例施行细则》(88财税字第255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必须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三、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代售印花税票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
2、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机构及人员;
3、有能力完成代售工作任务。
(二)代售印花税票的个人应具备的条件:
1、遵纪守法,并且热爱税收工作;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能够胜任代售工作。
四、行政许可程序
1、代售印花税票者向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
2、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3、双方签订《委托代征(售)税(费)款协议书》。
五、行政许可数量
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设置,数量不限。
六、行政许可期限
许可期限应根据双方协议确定。
因政策原因或因代售单位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停业、注销等情况或代售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相关规定的,应终止委托代售业务,并办理终止委托代售协议手续,结清委托代售印花税税款,收回未发售的印花税票,缴销《委托代征(售)税(费)款证书》等证件、资料。
七、行政许可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代售印花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以上税务机关提出代售印花税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一)单位代售印花税要提供单位身份证明,如税务登记证或机关、事业、社团法人证明等证件;
(二)个人代售印花税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包括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日期: 2004 年 7 月8 日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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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
姓名 |
王明 |
身份 证件 |
330102620419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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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85116438 |
邮政 编码 |
31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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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东园新村5幢1单元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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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XXX 保险公司 |
法 定 代表人 |
王小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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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 编码 |
310009 |
电话 |
8729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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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体育场路2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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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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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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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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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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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在申请事项前划“√”) 1、异地申请领购发票的审批; 2、计算机开票的审批; 3、拆本使用发票的审批; 4、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 5、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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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审核人): 收到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