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最新政策 > 最新政策 > 市级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印发《台州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8-03-20 14:28:29  来源:  点击:

台财行发〔201819

市级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有关精神,加强和规范市级单位会议费管理,根据台州市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和财政部、浙江省财政厅相关会议费管理规定,我局修订了《台州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

 

                                                                                                                        台州市财政局

                                                                                                         2018年3月16

台州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加强和规范市级单位会议费管理,根据台州市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财政部、浙江省财政厅相关会议费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市级机关会议费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会议。由市委、市政府召开,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

二类会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由市级部门主办,县(市、区)党政分管负责人等参加的工作会议。

三类会议。市级各部门自行召开的,县(市、区)对口部门或市级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中的有关人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第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等会务需要的租车费用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文件印刷费是指与会议直接相关的讨论、交流、传达等会议文件材料印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会议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按规定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见下表:

单位:/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 计

一类会议

280

120

100

500

二类会议

200

120

80

400

三类会议

170

120

60

350

除上述三类会议外的其他非全市性业务会议(包括研讨会、座谈会、论证会等)在三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内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实际发生数不得超过按照单项定额计算的经费预算总数;伙食费中餐、晚餐单餐不得超过75/人。

第六条   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各单位应当加强会议费预算管理,根据台州市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严格按会议类别、参会人数、会期、工作人员比例和会议费标准等编制预算,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一类会议原则上会期控制在1天以内,与会人数控制在250人以内;二类会议原则上会期控制在半天以内,与会人数控制在180人以内;三类会议原则上会期控制在半天以内,与会人数控制在150人以内。各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控制在1天以内。

减少工作人员数量,一类会议根据会议性质和规模限定工作人员数量。其他会议的工作人员数量原则上控制在总人数的15%以内。

由于会议费标准调整而增加的会议费支出,由各单位根据精简会议的要求,通过减少会议次数、压缩会议规模等方式解决,不能因此增加部门预算会议费总额。各单位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依据党章、法律法规和其他章程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经费实行专项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会议应当在定点会议场所、以及虽未纳入定点范围,但收费低于定点会议场所的单位内部会场、招待所、培训中心召开。

以会场所在地代表为主的会议以及会议人数少于50人的会议应尽可能利用内部会议室,其他规模较小的会议也应当优先利用内部会议室。

第八条  会议费报销。

各类会议严格按批准预算执行,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费用。要求“一会一清”,主办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除合法票据外,还应当提供会议审批依据、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政府采购合同、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对未经批准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一律不予报销。

不得“以会代训”。举办培训班按照培训费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单位要根据会议相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本单位会议管理制度;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单位会议管理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条  严禁各单位虚报会议次数、人数、天数;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宣传费;严禁套取会议费私立“小金库”。

第十一条  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41日起施行。财政部门其他有关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曹家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