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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18-04-26 09:32:44  来源:  点击:

 

一、修订背景

通过推广应用创新券,大力激发了中小微企业创新积极性,切实深化了科技计划管理体系改革,推动了科技行政部门行政职能转变,优化了科技资源配置,促进了产学研深度合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从近三年的实践和前期调研情况来看,也存在着支持范围对象较窄、流程有待优化、兑付周期较长、载体认识不到位、管理有待加强等问题。为贯彻落实《中共台州市委关于科技新长征的决定》,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加快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市科技局在前期调研基础上,充分吸收创新载体、企业、县(市、区)科技局和局机关相关处室意见,与市财政局共同对《台州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台科﹝2015﹞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主要政策依据:《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的意见》(台市委发〔2016〕42号)、《台州人才新政三十条》(台市委发〔2017〕105号)、《中共台州市委关于科技新长征的决定》(台市委发〔2017〕144号)和《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17〕70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扩展支持范围。创新券支持范围从《管理办法》(试行)的检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检索查新等拓展到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科技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专利权评估等。同时规定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市级以上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二是放宽发放对象。发放对象由《管理办法》(试行)的“在市本级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农业科技企业,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的,财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放宽到“在市级(含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高新区和集聚区)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财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是优化操作流程。为实现创新券“申请简便、兑付及时”目的,申请使用过程由原先4个环节优化为2个环节,企业凭营业执照完成用户注册,即可领取一定额度的创新券使用;创新载体凭服务项目名称、技术服务或交易合同、发票等凭证即可申请兑付。原则上“先领先得、见票即兑”,有效期限为3个月,过期收回。申领和兑付周期为上年度12月初至本年度11月底,3个月兑付1次。

四是加大高层次人才扶持力度。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在扶持期内(一般为三年,即认定当年及后两年)申请创新券,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特优人才和高级人才分别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18万元、15万元、12万元和8万元创新券额度。

五是加强监管督查。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将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等处理;依据有关规定,列入信用“黑名单”的,3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情节特别严重的载体予以摘牌。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检查,每年按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原《台州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台科﹝2015﹞13号)、《台州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试行)补充意见》(台科﹝2015﹞42号)和《台州市创新券申请管理工作措施》(台科﹝2017﹞87号)同时废止。

四、解读单位

本《台州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由台州市科学技术局、台州市财政局负责解读,解读人:潘立兵、梁寅芳,联系方式:88513813、88601302。

责任编辑:曹家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