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非房地产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公告》有关规定,现对《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非房地产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管理,推进企业闲置旧房流转,加快达到一定投资强度土地司法处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精神,可对于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为此,我局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并结合台州实际,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共2条,明确了符合条件的非房地产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包括土地)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具体政策内容:
1、非房地产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对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2、司法处置不动产过程中,非房地产企业转让完成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含)的土地,因其破产、无法联系等原因导致无法取得扣除项目合法凭证的,税务机关可参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政策执行。
(二)实施时间
从2018年3月1日起,《台州市市级商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公告》开始执行。
三、《公告》解读机关情况
《公告》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读,市地方税务局联系处室:税政处,联系电话0576-88205391。
【责任编辑:曹家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