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社保费征缴工作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我市社会稳定发展大局。推进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是贯彻落实市委城市工作会议关于推进市区社保一体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筹集社会保险基金、促进市区企业公平竞争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为有效解决市区各地征缴标准不一,防范执法风险,公平市区企业费负水平,着力推进市区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规定及《关于完善市区财政体制的若干意见(试行)》(台市委发[2016]137号)、《关于印发台州市区社保一体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127号)的要求,经反复数据测算、调研认证,出台了《关于推进台州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2017年8月1日开始实施。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八项,分别是“适用范围”、“征缴机关”、“征缴方式”、“缴费基数”、“费款计算”、“预警值管理”、“工作措施和要求”、“附则”。核心内容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从征收管理的角度出发,制定适合台州市区实际的社保费征缴预警值标准。
按是否查账征收企业分别执行预警值比例和工资含量预警值比例的标准。对查账征收企业,“预警值比例”暂按下列标准执行:工业企业中的工艺品、纺织、服装、橡胶制品、食品加工、塑料制品等六个行业为30%;电力、通信、烟草、金融保险、石油石化、供水、交通运输、建筑、房地产等行业及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福利企业为60%;其他行业为40%。对非查账征收企业,各行业工资含量预警值比例暂按如下标准执行:
行 业 |
工资含量预警值比例 |
一般商业 |
1.5% |
大宗物资商贸业(年营业收入超1亿元) |
0.5% |
制造业 |
4% |
服务业(咨询、监理、设计、娱乐、科研、技术) |
6% |
其他 |
5% |
三、其他说明
《实施意见》中的预警值管理是市区社保费征缴的管理手段,不能替代法律、法规及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其目的是促进市区缴费单位(个人)的费负公平和下限管理标准的统一。
四、解读机关
解读单位: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联系人:徐存洪
联系电话:88207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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