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14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全省范围内(不含宁波)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进一步培育涵养地方财源。我市把推进这项改革作为深入践行“八八战略”、推进建设台州“制造之都”的重要举措。一方面通过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加综合评价指标考核排名靠后的企业的税收负担,倒逼企业加快对低端低效产能的腾退与淘汰,推动土地高效流转,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缓解土地供需矛盾。另一方面新增的税款用于对综合评价指标考核排名靠前、符合产业转型升级企业的减免扶持,从而引导优质高效企业有效投入,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培植涵养税源,壮大地方财政实力。
二、《方案》要点解读
(一)实施对象与减征范围
1.实施对象
台州市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台州湾产业集聚区东部新区(以下简称市本级各区)使用土地并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2.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对象
(1)工业企业。经各区工业综合评价列为A、B两档且“亩均税收”超过规定数额的企业作为减征对象;减征企业数量一般不超过参与工业综合评价企业总数的20%。“亩均税收”规定数额和减征企业数量由各区根据上述规定自行设定。
(2)非工业企业。在各区非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体系出台之前,暂不列入减征对象。
(3)石油、金融保险、通讯、烟草等垄断行业,以及房地产业、建筑业、租赁业等行业,不列入减征对象范围。
(4)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因改革调增税款部分可给予100%减免。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和税额标准调整
市区划分为三个土地等级,此次政策调整扩大了一、二级土地范围,缩小了三级土地范围。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每年每平方米12元,二级土地每年每平方米8元,三级土地每年每平方米4元。
(三)分类分档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政策
1.各区列入减征对象的企业先按“亩均税收”指标进行排名,再进行分档分比例减征。具体的分档标准和减征比例由各区自行研究决定,并报市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各区减征税收总额不能超过因推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而增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总额。
3.“亩均税收”指标中的税费是指纳税人上一年度到国、地税部门实际缴纳入库的各类税费,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的税费、滞纳金及罚款,包括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三、方案实施时间
方案从2017年7月1日起试行。全市2017下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和减免按本方案执行。
四、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解读单位: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联系人:周翔
联系电话:88205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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