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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17-10-30 14:21:33  来源:  点击: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财政厅制定的《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我省现行的《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自2006年制定以来,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发挥了积极作用。20169月以后财政部相继制定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4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17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173月浙江省财政厅制定印发的《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实施办法》),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了新的规定。鉴于《评估办法》出台时间距今久远,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新的政策要求及项目评审相关规定不相符合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农发办下发的《指导意见》:“省级农发机构应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审办法”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工作,我们在原《评估办法》的基础上,重新制定《评审办法》。

    二、主要内容

    《评审办法》以《财政部令第84号》、《指导意见》、《管理实施办法》为依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评审办法》共九章,包括:评总则、评审职责、评审流程、评审内容、专家及专业机构管理、评审工作保障、指导与监督、违规违纪处罚、其他等。

   (一)总则: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作出了定义,明确了项目评审是指负责评审的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简称农发办)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对申报主体申报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评议审查、作出综合评价的活动;还明确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应当经过评审,以及项目评审应遵循的原则。   

   (二)项目评审职责:明确了省、市、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的职责权限:省、市农发办应建立评审有关规章制度、建立评审专家库;省农发办组织评审土地治理项目及国家试点项目,市农发办组织评审产业化发展项目;县(市、区)农发办负责当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初审与实地考察,市辖区未设立农发办的项目初审与实地考察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

(三)项目评审程序:明确了项目评审主要包括:评审准备、实地考察、材料审核、形成结论、意见反馈等程序,对每一道程序的主要工作内容及重点作出了规定;明确了项目评审结论作为项目立项决策的依据以及组织评审的单位应及时反馈项目评审结论。

   (四)项目评审内容:项目评审内容包括六个方面: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申报合理性、建设方案可行性、投资方案可靠性、效益分析合理性、申报材料规范性,对每一个方面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如申报项目合规性明确规定: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相关规划、市场准入等条件;还明确了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发展项目的具体符合性要求等。  

   (五)评审专家及专业机构管理:对评审专家进行了定义,分为三类:农业、林业、水利、经济等行业专家,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专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专家;还对专家条件、权利、职责、回避制度、专业机构的选择方式、专家库的动态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六)评审工作保障:要求各级农发办应加强项目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备适应项目评审工作需要的人员,提供组织与人员保障;明确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安排项目评审经费。

    (七)评审工作指导与监督:省农发办采取评审环节参与性检查、评审结果准确性检查、备案材料审核等措施,加强对市、县农发办评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还明确了项目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的渠道,以保证项目评审的公开透明。

    (八)违规违纪处罚:明确了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明确了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单位的处罚方式;明确了干预独立评审、发表倾向性意见、篡改评审结论等属于违规违纪行为;还明确了专家和专业机构违反评审记录的处置方式。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评审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电话:0571-88803925

 

 

责任编辑:曹家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