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 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推进全省交通违法罚缴 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17-10-30 14:07:11  来源:  点击:

 

一、背景

近年来,我省公安、财政部门在提高执法效率、探索拓宽缴渠道、方便群众办事等方面作了很多有益的尝试。但交通违法罚款收缴工作与我省“一张网”建设要求仍有一定差距,未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收缴。交通违法罚款缴纳人分布广泛且流动性强,同时按照我省财政体制规定,高速公路交通违法罚款等属于省级财政收入,地方路面交通违法罚款归属市县财政。原先在操作中,当事人在省内高速公路和地方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时,需要由高速交警和地方交警分别处理。交通违法罚款收缴工作中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处理难、缴款难、征缴成本高、资源共享不够等现象。

近期,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放管服”“互联网+政务服务”以及“最多跑一次”改革等作出总体部署,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推进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省财政厅、省公安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改革部署,依托省政府“一张网”,着力推进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域互联互通,双向打通高速交警与地方交警处罚权限,推进交通违法“一站式”处理,尽可能实现利民便民。

同时,为确保财政体制稳定,避免因交通违法收缴一体化改革对省市县财力造成冲击,经研究确定全省交通法罚款以违法发生地作为划分标准确认财力归属。具体操作方式为:罚款征缴环节,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01号)规定,罚款缴入处罚地国库。省公安厅交管局按季编报全省交通违法罚款收缴情况,省财政厅审核后落实调库,年终纳入财政体制结算。

省财政厅、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深入开展调研,主动对接公安部等国家部委,争取相关部委大力支持,前期作了大量准备工作。现根据研究讨论意见,起草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公安厅 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推进全省交通违法罚缴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具体工作作了部署,并明确相关工作要求。

二、依据

本通知涉及相关权责有关条款,根据《预算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01号)、《国务院关于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447号公)、《财政部 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6174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5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双向打通高速与地方交警交通违法处理权限。全面开放车辆登记地地方交警对省内高速公路(不含杭州绕城高速,下同)、铁路、萧山机场等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权限。开放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下辖各支队、铁路公安交警支队、萧山机场公安交警支队处罚窗口处理所在辖区内登记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权限。

(二)代收机构营业网点省内通缴推进安排。为进一步方便缴款人,代收机构(主要指代收商业银行)省内营业网点等渠道通过接入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向缴款人全面开放。前期,已在金华市开展试点,试点范围为金华全市,农业银行等7家商业银行参加试点。试点总体情况比较顺利但仍需改进优化,目前尚未推广至全省。其他市县除这7家银行外,有可能涉及其他代收机构,需开展系统对接、业务培训及实施等,因此需要各地稳步有序推进。

(三)资金收缴。通过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收缴。当事人通过网络、窗口或现场等渠道接受交通违法处理,在取得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电子或纸质形式的处罚决定书后,通过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提供的线上线下各类缴款渠道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资金按照各地财政部门委托代收约定汇划至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结算账户,在对账完成后清算至各级国库。

(四)票据提供。实行按需取票的方式,即交通违法罚款缴纳人需要纸质票据的,根据财政部、公安部门关于缴纳跨省异地交通违法罚款的通知规定,由当事人凭缴款人提供的缴款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处罚地公安交警部门获取。

(五)罚款退付。对因缴款人误缴等情形需退还相关款项的,明确统一由处罚地负责退付,具体退付业务办理流程按照处罚地非税收入有关规定执行。

(六)责任条款。为保障交通违法罚款收缴工作安全稳定运行,便于缴款人缴款,为此,根据《财政部 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对代收机构在罚款代收、缴库以及信息保护等方面提出要求,发生拒收、延压以及泄密等情形时,采取通报批评、责任限期改正、取消代理资格等。 

四、相关概念

1.浙江政务服务网,是浙江省建设集行政审批、便民服务、政务公开、互动交流、效能监察等功能于一体,省市县统一架构、多级联动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

2.浙江政务服务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是指基于浙江政务服务网开发,面向社会公众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等公共款项业务提供支撑的平台。

3.本通知所称代收机构,指受我省各地财政部门委托,通过接入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业务系统,办理交通违法罚款经收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机构。

五、解读机关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公安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省财政厅综合处联系电话:0571-87057610;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联系电话:0571-87287966;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国库处联系电话:0571-87686563

 

 

责任编辑:曹家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