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国农办〔2017〕1号)、《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2017〕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办法(试行)》(浙农综办〔2007〕80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修订。现就修订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修订背景
2016年9月财政部修订印发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4号),2017年1月国家农发办印发了《关于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验收工作意见),2017年3月浙江省财政厅制订印发的《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新的要求和规定。国家农发办《验收工作意见》中明确要求:“各省级农发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验收工作规章制度,进一步修改完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制定验收标准,规范验收流程,优化验收方法,创新验收方式,不断提高验收工作管理水平”。因此为适应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与项目管理工作需要,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验收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绩效,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有必要修订原《办法》。
二、《验收办法》主要内容
《验收办法》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国农办〔2017〕1号)、《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2017〕3号),结合我省实际,并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具体实施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修订后的《验收办法》条款由原《办法》的16条增加到27条,修订后共七章,明确了我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组织与形式、验收内容与条件、验收方法与流程、验收结论与应用、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
(一)总则: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作出定义,明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验收工作的核心任务和重点,以及验收工作的基本原则。
(二)验收组织与形式:明确省农发办负责组织土地治理项目省级验收,开发县农发办负责土地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和组织验收产业化发展项目。省级验收采取以下三种形式:省农发办直接组织;设区市农发办直接组织;省农发办委托中介机构验收。县级验收可采取以下两种形式:开发县农发办直接组织;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验收。
(三) 验收内容与条件:明确项目在完成建设任务的必备条件下,对农业综合开发制度执行、任务量、质量管理、资金到位与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
(四)验收方法与流程:明确验收时应将资金与项目核查相结合,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核查项目建设内容等方法。明确验收工作为“制定方案、下达通知、开展验收、交换意见、提交报告”等五个步骤。
(五)验收结论与应用:明确验收组应根据项目验收实际情况及量化评分结果,对验收项目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并明确项目验收结果列入省农发办对开发县年度工作质量考评的重要因素之一。
(六)责任追究:明确验收工作中发现验收人员及项目 资金与管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问题的处理依据和方式。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联系人:许宏峥,联系电话:0571-88800901。
【责任编辑:曹家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