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商务局联合印发了《台州市市级商务促进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规定,现对《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推进我市内外贸协调稳定发展,在整合原市外经贸促进专项资金、市电子商务促进专项资金、生猪蔬菜风险资金的基础上,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共同制订了台州市市级商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13条,明确了台州市市级级商务促进发展专项资金的资金来源、使用管理部门、支持对象、支持重点、使用管理原则以及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等内容。具体政策内容:
1、明确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管理部门
台州市市级级商务促进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并监督使用,专项用于支持外经贸发展、电子商务发展、支持会展业发展、支持商贸流通发展、生猪蔬菜生产供应调控等。由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根据支持重点制定实施细则,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2、明确专项资金支持对象、重点及使用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在台州市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的企业、行业中介组织和相关机构。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外经贸发展、电子商务发展、支持会展业发展、支持商贸流通发展、生猪蔬菜生产供应调控、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重点商务事业发展项目
使用管理原则: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省、市商贸流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原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3.明确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申请程序:每年预算通过后,根据当年商务发展总体规划和商务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年度商务促进政策和资金支持重点,确定各种分配方式的补助资金额度,联合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布置具体申报工作。商务资金申请实行属地化管理,相关企业单位按照办法的规定和具体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申请文件及有关材料。各区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申报。对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材料后正式行文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本级企业(单位)申报的材料直接报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审核和拨付程序: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区及市本级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将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和开展现场核查等程序,并将资金分配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在市商务局网站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根据项目审核情况及项目属地将资金下达到各区,市本级企业(单位)项目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
各区相关部门、市本级有关企业(单位)收到商务资金后,应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接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使用管理。
4、明确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监督管理:市商务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商务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商务资金重点资助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各区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商务资金,确保商务政策的落实到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报告。
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适时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市政府研究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和方向的决策参考,同时作为市财政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5、明确罚则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补助资格等措施;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财政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办法》解读机关情况
《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读,市财政局联系处室:企业处,联系电话0576-88203063;市商务局联系处室:办公室,联系电话0576-8851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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