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制定的《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中央环保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2016年以来,中央环境保护方面专项资金先后修改并出台了《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5〕919号)和补充通知(财建〔2016〕875号)、《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600号)和补充通知(财建〔2016〕874号)、《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601号)和补充通知(财建〔2016〕862号)、《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64号)、《环保专项资金激励措施实施规定》(环办规财〔2017〕5号)、《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建〔2017〕32号)等四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三个补充意见、一个绩效评价办法和一个激励措施。为督促各地管好用好中央资金,结合中央近期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和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后提出的要求,提出我省加强环保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的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1.总体要求
包括本《意见》规范的的具体专项资金名称、中央资金的管理原则、部门职责分工等。
2.项目申报和储备
包括中央资金的管理方式、项目储备库建立、管理和使用要求。。
3.资金分配和下达
包括中央资金分级下达时间要求、分配方式和绩效激励机制。
4.使用管理
包括资金使用、支付、核算要求以及项目管理要求
5.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包括明确主体责任、加强分级负责、突出检查重点、建立约谈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和加强责任追究。
6.附则
包括实施日期和解释主体。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意见》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浙江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电话:0571-87058454;浙江省环保厅规划财务处,电话:0571-28869105。
【责任编辑:曹家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