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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台州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8-03-21 14:49:15  来源:  点击:

ZJJC12-2018-0003

台财企发〔20184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局,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财政局、经发局,台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经发局:

现将《台州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223

 

台州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扩大其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的业务规模,有效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等融资难问题,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金〔201510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函〔2017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是指为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和“三农”增信的融资担保。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助资金),是指每年在“制造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中安排,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补助。

第四条  风险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二、风险补助对象、条件、范围

第五条  风险补助对象。在台州市区依法登记注册并获得省级监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及风控制度健全,业务经营规范,依法纳税且每年通过合规性审查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六条  风险补助条件。申请风险补助资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获取《经营许可证》1年以上(含1年),经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省经信委认定的信用中介机构评级,且信用等级达BBB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2.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每月准确、及时向浙江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信息系统报送运行监测统计信息,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经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积极加入市信用与担保行业协会,遵守协会章程;近三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业监管部门的处罚。

3.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当年代偿率原则上不超过3.5%,具体标准将根据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调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4.申请风险补助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中,对单户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融资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且单户担保绝对额不超过500万元。

5.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收取客户保证金的融资担保机构须设立保证金专户。

6.当年为全市小微企业和“三农”开展融资担保的业务量占担保业务总量的50%(含)以上,当年为全市小微企业和“三农”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年末担保责任余额达净资产2倍(含)以上。

7.平均年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第七条  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支持范围

1.台州市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制造业小微企业。

2.产品研发、工业设计、文化创意、检验检测、管理咨询、科技服务、软件和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小微企业。

3.农业、林业、渔业种养殖大户和农产品加工、收储、购销企业、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社。

4.本细则所称的小微企业包括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业主,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化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农户包括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支持方式、额度

第八条  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方式、额度

市级财政对市区内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助,补助比例为不高于融资担保机构当年为小微企业和“三农”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对单个融资担保机构的年度风险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每年按照本细则规定,联合发文通知申报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资金。

第十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按财政隶属关系报同级区经信和财政部门,区经信和财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一式三份上报市经信委。

第十一条  对申报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项目,由市财政局和经信委共同进行考评会审,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审查或进行现场核查。

五、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各融资担保机构收到的风险补助资金,记入“担保扶持基金”科目,主要用于充实风险准备金,弥补担保代偿损失。

第十三条  申请风险补助的融资担保机构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各种方式骗取风险补助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将追缴已拨付的资金,三年内不得享受融资担保扶持政策补助。

第十四条  风险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区财政、经信部门要加强对风险补助资金申报、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六、附则

第十六条  补助类资金政策兑现时,须在市经信委网站和市财政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各县() 财政、经信部门应结合实际,出台相应的风险补助机制,共同扶持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日起执行,本细则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曹家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