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财政局,台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集聚区分局、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为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进质量强市、标准强市、品牌强市和“浙江制造”品牌建设(以下简称“三强一制造”建设),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研究出台了《台州市市级“三强一制造”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1 月 9日
台州市市级“三强一制造”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进质量强市、标准强市、品牌强市和“浙江制造”品牌建设(以下简称“三强一制造”建设),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强一制造”建设加快质量提升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7〕13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台政函〔2014〕10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台州市市级“三强一制造”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并监督使用,专项用于促进市级质量提升、标准提档、品牌增效等工作方面。
第三条 使用管理部门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的抽查,审核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专项资金分配的初步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工作,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加强市级项目储备库的联动管理,负责具体项目选择,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使用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资金分配应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资金分配方式及资金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采用奖励、补助、竞争性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支持在台州市三区(含集聚区、开发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或相关单位及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在上述企、事业单位或相关单位工作的个人。
第六条 支持重点
(一)质量提升、标准提档、品牌增效、质量基础建设等补助或奖励。
1.支持质量强市建设。国家、省、市政府质量奖,省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或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出口质量安全示范区(企业)等。
2.支持标准强市建设。各级各类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主导制修订各类标准、获得标准创新贡献奖、技术标准创新(研究)基地、设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标委、工作组)、参与贸易壁垒应对、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单位等;
3.支持品牌强市建设。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驰名商标,浙江省区域名牌,“浙江制造”产品认证、浙江名牌、浙江省著名商标、国际注册费补助或奖励等;
4.支持质量基础建设。列入国家级工业计量标杆示范单位,国家级计量科技创新基地,国家级、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和重点检测实验室,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和技术装备补助项目,中国绿色产品认证企业,省级能源计量服务示范项目等。
(二)“三强一制造”建设工作相关的审计费、规划编制费等。
(三)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扶持政策兑现,其他与“三强一制造”建设有关的工作经费。
具体支持内容以每年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七条 申请程序
每年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支持计划、重点报市政府审批后联合下达申报通知。各区(含集聚区、开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按照要求及时组织申报,对申请对象报送的材料,要认真进行审核汇总,并正式行文联合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财政局。市属申请对象直接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财政局申报。
第八条 审核和拨付程序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财政局对上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将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和开展现场核查等程序,联合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定后,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文下达资金文件,按申报对象属地原则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相关各区(含集聚区、开发区)及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含集聚区、开发区)应按照资金下达文件的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有关单位。
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应预先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公示7天。
第九条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对各区(含集聚区、开发区)及市级有关单位申报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各区(含集聚区、开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市级有关单位负责建立项目培育和储备库,负责具体项目选择,对所申报的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将有关情况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绩效进行抽查,并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项目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各区(含集聚区、开发区)对于下达的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收到拨付的资金,应按现行会计制度入帐,接受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三年内取消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责任编辑:曹家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