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8月1日起,对我省范围内月销售收入或月营业收入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_----摘自《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浙财综〔201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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