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可酌情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一)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扣除赔偿后损失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注册资金的10%以上的;
(二)当年经营出现亏损,亏损达到注册资金的20%以上的(无注册资金的分支机构不适用);
(三)为水利治理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而造成当年营业收入和利润均比上年减少的;
(四)承担粮油、食糖、盐、猪肉、饲料、药品、农资等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企业,其政府指令性销售任务取得的收入;
(五)符合省政府产业政策支持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属于县(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骨干企业,有技术开发项目,并且当年发生符合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规定的技术开发费100万以上的;
(六)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特色工业设计基地;
(七)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自第一次认定之日起1-3年内;
(八)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或按规定备案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其资源综合利用部分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
(九)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并且当年专用设备投资金额100万以上的;
(十)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
(十一)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
(十二)景点类旅游企业的门票收入;
(十三)省重点物流企业,省重点流通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
(十四)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大宗商品贸易企业;
(十五)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和商贸连锁企业,“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新办3年内的连锁经营超市;
(十六)跨省企业集团的本省总部(含销售、研发等功能性机构)、新引进3年内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
(十七)省内新设立或新引进3年内的金融机构总部;
(十八)在我省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以及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3年内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
(十九)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分离后新设立3年内的服务企业;
(二十)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和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具体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执行)取得的收入;
(二十一)省级农业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二十二)当年经营发生亏损的省级以上老字号企业;
(二十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且与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十四)农村家庭工业,下岗失业人员、毕业两年内的大学生、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
(二十五)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
(二十六)为农村提供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保洁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
(二十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收入;
(二十八)
(二十九)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餐饮产业化基地、省级餐饮龙头企业,纳税有困难的;
(三十)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2〕130号)
【责任编辑:曹家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