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台州市市级“三强一制造”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台州市财政局企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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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财政局
2017年9月18日
台州市市级“三强一制造”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进质量强市、标准强市、品牌强市和“浙江制造”品牌建设(以下简称“三强一制造”建设),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强一制造”建设 加快质量提升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7〕13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台政函〔2014〕100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本级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9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台州市市级“三强一制造”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并监督使用,专项用于促进市级质量升级、标准提档、品牌增效。
第三条 使用管理部门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质监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质监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质监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扶持奖励项目的申报,加强市级项目储备库的联动管理,并对项目安排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区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市质监局、市财政局确定的扶持重点,建立项目培育和储备库,负责切块资金的具体项目选择,并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四条 使用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原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支持对象 在台州市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六条 支持重点 (一)支持质量强市建设。以深化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建设为重点,致力举高质量提升这面全国旗帜,围绕“中国制造2025台州行动计划”重点领域,开展本土制造与国内外先进品牌质量比对活动,组织实施一批国家级产品质量提升示范项目,以智能马桶产业质量提升为样板,聚精会神开展模具、家具、汽车用品、工业缝纫机、太阳镜、植保与清洗机械、冲锋衣、竹木草制品、童鞋、电饭锅等十大产业质提升行动,全面带动传统优势产业质量提升,打响“好产品台州造”。 (二)支持标准强市建设。以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为契机,编制台州特色的标准规划,鼓励企业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加快交通工具、机械电气、医药健康、现代家居、能源环保等千亿级主导产业和高端装备、新型材料、时尚用品、工业服务等百亿级新兴产业的标准研制,构建覆盖各产业主要产品并与国际接轨的先进标准体系,定好先进制造“台州标准”。 (三)支持品牌强市建设。围绕“中国制造2025”,以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中小企业“隐形冠军”、行业“单打冠军”、历史经典产业中的“老字号”等为重点,依托产业集群、特色产业基地和制造业特色小镇等良好基础,培育发展一批浙江名牌、省著名商标、省出口名牌,挖掘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浙江制造”品牌,培育提升一批省、市政府质量奖企业,全面推进“浙江制造”品牌认证,做优做强品牌提升体系。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品牌培育、发展与保护机制,构建完善“名牌产品—企业品牌—集群品牌—综合品牌”的品牌发展体系,产业转型升级和消费结构升级在更高水平获得支撑,打响中国制造“台州品牌”。 (四)市政府出台的“三强一制造”有关扶持政策兑现,其他需要支持的“三强一制造”建设工作经费。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每年上半年,市质监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年度引导资金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联合下发申报通知;各区(含集聚区、开发区)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市级有关单位按照要求组织申报。 (二)专项资金申请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向所在地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含集聚区、开发区)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报送的材料,要认真进行审核汇总,正式行文联合上报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属企事业单位和相关团体直接向市质监局和市财政局申请。 申请单位每年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市级专项资金补助,不得多头申报。
第八条 审核和拨付程序 年初,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对“三强一制造”建设专项资金列明安排计划,报请市政府同意;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对上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共同提出专项资金补助(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市质监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联合发文下达项目补助(奖励)资金通知;按要求将“三强一制造”建设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资金文件下达后按申请单位属地原则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市区及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含集聚区、开发区)应按照资金下达文件的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有关单位。 专项资金补助(奖励)方案应预先在市质监局、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示。
第九条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一)市质监局负责对市区申报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区(含集聚区、开发区)质监局(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所申报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并进行跟踪问效,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将有关情况报市质监局。 (二)健全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质监局对专项资金安排进行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绩效评价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安排。 (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各区(含集聚区、开发区)对于下达的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收到拨付的资金,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自觉接受财政、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取消申请引导资金补助的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质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