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台州市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台州市财政局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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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财政局
2017年3月9日
台州市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全面实施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有关要求,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台政函〔2014〕100号)要求,市财政整合设立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教育事业,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绩效,结合市政府《关于扶持民办学前教育上等级上水平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台政发〔2013〕25号)、《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意见》(台政发〔2015〕26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改革做优做强民办教育的若干意见》(台政办发〔2012〕14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每年由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严格项目审批,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二)注重绩效。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三)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办理资金拨付,监督预算执行,并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市教育局负责研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和项目绩效目标,并组织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呈送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旨在整体提升教育发展水平,促进教育事业发展。重点用于改善市级及开发区范围内基础教育办学条件,推进市区学前教育升等级上水平,提升市级高等教育内涵建设,促进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做优做强市区民办教育等。
第六条 支持市区学前教育升等级上水平,重点用于民办幼儿园升等晋级奖励、公益性民办幼儿园建设等各种补助和市级承担的师资培养培训以及奖励全市对学前教育作出突出贡献者等。
第七条 支持市级及开发区范围内基础教育,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提高办学的整体水平。
第八条 支持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创新,优化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支持示范性实训基地、品牌优势专业建设、名技师工作室建设、
特色精品培训工程、中职课程改革示范专业建设、现代学徒制示范项目、校企合作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支持中职师生技能大赛及创业创新比赛、中职学校学科质量检测及社区教育、双证制教育、预备劳动力培训、扫盲、职业教育活动周展示、中职学生书法、绘画展等进行补助。
第九条 支持市级高等教育提升内涵建设,进一步提升高等学校办学质量,引导高校特色化发展,支持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建设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创业竞赛。
第十条 支持名师名校长工程建设、教师培训工作、农村教师特殊贡献奖和高中教育质量提升奖等。
第十一条 进一步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做优做强市区民办教育。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和安排
第十二条 资金的项目分为保障安排类和择优扶持类。保障安排类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的原则,确定当年的实施项目。择优扶持类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进行分配,引导和扶持优秀专业、基地、平台等的建设。
第十三条 保障安排类。市教育局结合当年实际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时应附相关文件依据、项目申报材料、项目实施方案等资料,商市财政局后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十四条 择优扶持类。
(一)市教育局每年根据支持方向和重点印发申报指南,并公开发布。
(二) 项目申报单位按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报资料。市教育局负责受理、初审。项目初审内容包括:申报主体是否符合、申报程序是否合规、申报资料是否完整、申报内容是否符合、申报补助内容是否明细等。
(三) 市教育局负责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专家组对申报资料进行全面性、实质性评审,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并书面形成评审结论。各专家对评审结论负责。
(四) 根据专家组的评审建议,结合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市教育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商市财政局后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并公示。
第四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在方案审定后将专项资金下达到项目承担部门。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预算法》要求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抽查、专项审计、评价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做好整改,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专用资金的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回相关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