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台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台州市财政局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huanghui_tz@163.com
传真电话:0576-88208892
地址: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纬一路66号天元大厦
邮编:318000
台州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12日
台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扶贫开发工作,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5]32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5〕42号)精神,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以改善农村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帮助农村扶贫对象发展生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收入水平为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资金全部实行因素法或竞争性分配等方式分配,积极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注重绩效。强化专项资金绩效导向,不断提高绩效因素在资金分配中的比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四)强化精准。以提高低收入农户发展能力和收入水平为核心,以提高发展技能、改善发展条件、优化发展服务为手段,瞄准关键环节,突出扶持重点,提高扶贫开发的精准性、有效性、持续性。
第四条县(市、区)扶贫部门建立扶贫项目库,制订项目计划,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具体项目绩效评价,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配合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建立完善扶贫开发多元化投入机制,统筹和整合各类支持资金,优化扶贫项目设计,提高扶贫精准性和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章扶持范围、方向和支持方式
第六条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扶持范围为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区域。
第七条依据政府与市场关系和支出责任,财政专项扶贫政策分为公益类和竞争类二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全面实行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按因素法分配。
第八条因素法分配考虑的因素分为客观因素、绩效因素和其他因素等三类。
(一)客观因素。权重为60%,主要包括扶贫重点村数量、扶贫重点村劳动力数和低收入农户人口数等子因素。
扶贫重点村数量按省级、市级扶贫重点村数量确定;扶贫重点村劳动力数、低收入农户人口数以扶贫对象建档立卡的数据确定。
(二)绩效因素。权重为30%,主要包括上年度扶贫任务完成情况、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检查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单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子因素。
(三)其他因素。权重为10%,主要包括承办上级临时交办工作任务等子因素。
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可根据年度扶贫工作任务等实际,对上述各子因素及其权重进行微调。
第九条市补助资金扶持方向:
(一)基础设施。围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规模产业基地道路建设、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内道路等。
(二)公益事业。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及其他小型公益设施。
(三)发展产业。围绕促进扶贫对象增收,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来料加工业、农家乐休闲旅游业以及电子商务平台、市场营销服务平台、扶贫光伏发电系统建设等。
第十条因素法分配下达的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第九条规定的扶持方向,同时可以根据二类政策类型分别采取直接补助、补贴、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
对公益类政策,各地应围绕市定的扶持范围、政策目标,结合当地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和扶贫开发计划,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结合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市按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财政资金。
对竞争类政策,市财政逐步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采取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各地应在建立健全机制的前提下,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补助方式。
第十一条对将财政补助量化折算为集体入股、有利于村集体经济发展,或补助对象为低收入农户,或建设地点在扶贫重点村的项目,县(市、区)扶贫办应予以优先立项。
第十二条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亏损和担保金;
(四)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五)其他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资金下达和使用
第十三条每年10月底前,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办采取提前告知预算等方式,按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提前下达各地。
第十四条每年2月左右,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专项扶贫任务。每年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办在规定时间内联合下达年度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十五条县(市、区)应按规定将市财政切块下达的专项扶贫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自市资金文件下达后60日内抄送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其中补助对象为个人的,可以村为单位捆绑成一个项目上报。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明确资金具体用途、项目建设内容、补助标准、补助额度等内容,并作为评价资金使用绩效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经县(市、区)主管部门立项后,应当严格按立项计划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若因财政部门就项目合规性提出异义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程序办理,并重新抄送市扶贫办、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建设招投标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未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县(市、区)财政局不得拨款。
第十九条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县(市、区)扶贫部门应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专项扶贫项目储备库。入库条件要提前明确,并公开公示,防止暗箱操作。符合条件的项目原则上应提前于上一年度10月底前纳入储备库。纳入储备库前要将项目有关信息在农民信箱、县(市、区)扶贫部门的门户网站和乡镇公共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纳入。县(市、区)在分配市财政切块下达的专项扶贫资金时,应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扶持项目,没有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得作为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持项目。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政策、分配结果在市扶贫办和台州市阳光工程网向社会公开。县(市、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扶贫项目给予补助,须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公示,并在当地政务网、乡镇公共服务平台或县级报刊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要做好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扶贫部门对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县(市、区)财政部门对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的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市扶贫办每年组织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检查和具体项目绩效评价。资金检查由市财政局牵头,采用委托中介机构方式。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由市扶贫办牵头,采用委托中介机构和自行组织相结合的方式。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的内容如下:
(一)资金管理。主要评价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和支出的合规性等。
(二)项目管理。主要评价项目建设进度,建设内容和规模是否与计划相符,项目验收、公告公示等情况。
(三)基础工作。主要评价项目库建设、项目备案、资料报送、宣传等情况。
(四)实施效果。主要评价年度市级下达任务完成情况、低收入农户增收等预期绩效目标设立及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按照县级自评、市级评价两级程序进行。
(一)每年1月底前,县(市、区)扶贫部门填写上年度“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评分表”和说明(格式另行下发),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一式2份,含电子版,统一送市扶贫办汇总)。
(二)市扶贫办、市财政局根据上报的绩效评价资料,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县(市、区)进行评价,并视实际需求,对有关市县项目进行抽查。市级评价得分为县(市、区)最终得分。
第二十五条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对存在违规违纪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情况,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县(市、区),取消下一年度市级农财工作考核评优资格。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预算法(2014年修正)》、《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台州市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台农办发〔2009〕48号)同时作废。
附件:2016年专项扶贫政策清单
序号 |
政策类别 |
政策名称 |
1 |
公益类 |
基础设施 |
2 |
公益事业 |
|
3 |
竞争类 |
产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