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计算环境保护税时,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七条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第八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2. 哪些人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责任编辑:余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