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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题解答(2017年07月)
时间:2017-08-31 10:04:56  来源:  点击:

1.个人将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其购房时间和购房价格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规定:“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以房改房换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如何计征契税?

答: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换购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5]1号)的规定:“为支持干部职工改善居住条件,对以原有房改房换购经济适用住房,并且换购进的住房仍然办理房改房产权证的,契税征管按以下原则处理:购进的经济适用房中等同原换购房面积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原换购房面积的部分,以相应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全额(不作任何扣除)计征契税。”

 

3.法院判决转让不动产产权无效的,是否退还已纳契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责任编辑:余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