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契税的征税范围是什么?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发布)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二条规定:“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第三条规定:“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第七条规定:“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条例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条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第八条规定:“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家庭共同共有的房屋、土地权属分析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责任编辑:余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