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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题解答(2016年09月)
时间:2016-09-27 09:25:57  来源:  点击:

1.纳税人达到什么条件,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 新建房屋的纳税时间如何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九条:“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责任编辑:余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