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一条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 企业为员工支付各种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3. 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4. 地区差和各种补贴、津贴可否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个人取得的补贴、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所函发〔1995〕007号)规定:“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目前只有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至于你公司来函中列举的地区差和各种补贴、津贴,目前国务院均未明确免税,因此应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余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