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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情况
信息标题: 请问,新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如何向贵局备案。
来信时间: 2018-03-23 15:36:59
来信内容: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7〕92号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财政部统一的资产评估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设区市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提交下列纸质材料:(六)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财政部统一的资产评估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建成启用前,设区市财政部门先通过纸质方式备案,待系统建成后再录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 请问,我公司通过何种方式向贵局哪个部门进行备案申报。
回复情况
回复内容: 答复:您好!备案请拨打88207527咨询。
回复时间: 2018-03-26 09:4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