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台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与评审活动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台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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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财政局
2018年4月16日
台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与评审活动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5〕13号)和《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7〕3号)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浙江省财政厅及其授权的财政部门审查认定,纳入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台州市政府采购评审、论证等活动的人员。对评审专家参与台州市政府采购活动的日常考核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日常考核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政府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应评审专家的考核评价,并做好记录。
政府采购组织机构应将考核评价记录作为政府采购活动存档材料,与其他采购文件一起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四条 考核评价采用百分制评分,重点对评审专家参与评审活动的出勤情况、评审纪律、职业道德、业务能力、政策水平等进行评价。具体评价指标及标准如下:
1.出勤情况。(满分10分,扣完为止)
(1)准时情况:迟到时间5分种内的扣1分,迟到时间5-10分钟的扣3分,迟到时间10分钟以上的扣5分;
(2)早退情况:评审未结束早退且严重影响评标的扣10分(紧急突发情况除外),对评标影响不大的视情节扣2-5分;
(3)缺席情况:经抽取确定为评审专家又无故缺席的扣10分(因特殊或突发情况无法出席,但已提前及时告知的视情节扣0-5分);
(4)其它不符合评审出勤要求的,视情况扣0-5分。
2.评审纪律。(满分20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5分,扣完为止)
(1)出席评标活动,不主动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不配合工作人员核验的;
(2)进入评标区未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或在评标区内使用通讯工具的;
(3)在评标现场高声喧哗或随意走动,不遵守工作纪律,影响正常评标秩序的;
(4)评标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离开评标区的;
(5)评标专家在评标途中未经监督管理人员同意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的;
(6)不接受招投标组织人员的安排、监管机构管理的;
(7)其它不符合评审纪律要求的。
3.职业道德。(满分30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10分,扣完为止)
(1)评标时,敷衍了事打分,拒不说明理由的;
(2)不仔细审阅招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打分的;
(3)评标时,不独立进行评标的,不按规定程序擅自发表个人意见,擅自评议标书内容的;
(4)对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标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5)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意见的;
(6)对自己的评标意见不负责任,发表与个人书面评标意见相反的言辞的;
(7)评标专家在评标结束后,将评标过程涉及应当保密的资料或数据带离评标室;
(8)评标专家之间私下沟通意见,影响评标结果的;
(9)存在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的;
(10)其它不符合评审专家职业道德要求的。
4.业务能力。(满分30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10分,扣完为止)
(1)不能正确理解招标文件要求的;
(2)对所评审项目不熟悉或明显缺乏该项目类别专业知识的;
(3)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
(4)未发现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或发现后故意不作处理的;
(5)对投标文件无法提出独立评审意见的;
(6)不按规定签署评标报告又不书面说明理由的;
(7)评标打分被判定为异常性(畸高或崎低)评分的;
(8)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不应当雷同的现象,投标人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不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提出的;
(9)客观分与其他评审专家不一致的;
(10)其他与评标业务水平不匹配的情形。
5.政策水平。(满分10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5分,扣完为止)
(1)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熟悉或拒不接受招标组织者合理解释的;
(2)对投标文件未依法进行评审的;
(3)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进行评标的。
6.加分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加5分,最高不超过满分100分)
(1)向招标组织者提出有关招投标工作的合理化建议的;
(2)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对单位或个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向招标组织者或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的;
(3)其他情况,根据评标过程中的各种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 根据评价得分情况,90分以上为优秀,75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如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当次考核评价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1.在评审时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以影响其他评审专家公正评审;
2.在澄清、说明或补正时,故意诱导有关供应商表达与其采购响应文件不同的意见;
3.不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以及供应商的响应承诺为据进行评审;
4.无故不出具评审意见并拒绝签字。
第六条 采购组织机构按照评分情况制作考核评价表(见附件),并建立专家管理档案,相应资料与评标报告一同归档:
1.单次考核评价不合格的,采购组织机构应及时上报同级财政部门,视情节暂停其参与政府采购评审3-6个月;
2.同一年度累计3次不合格的,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七条 单次考核评价得分汇总后,计入年度考核得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曹家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