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文件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贷款贴息项目
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结算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指南》(浙农综办〔2016〕76号)、《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贷款贴息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结算工作的通知》(浙农综办〔2017〕95号)等规定,现就做好我市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贷款贴息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结算工作通知如下:
一、结算范围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发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贷款贴息项目单位名录的通知》(浙农综办〔2017〕36号)确定的项目单位在2017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贷款利息。不对贷款合同签订时间作限制性要求;对前一年度已结算且连续申报2018年贷款贴息项目的同一笔贷款,可按规定对剩余时期内的贷款利息继续予以贴息。
二、贴息率
年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35%,如项目贷款年利率低于4.35%,则按实际发生的贷款利率计算贴息。实际贴息期限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不予贴息。项目贴息金额取万元整数(去尾法)。
三、结算材料
参照以往年度贴息资金结算要求,主要有:
1.项目基本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的说明、贷款贴息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2);
2.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等;
3.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还款凭证等;
4.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的项目单位贷款情况证明;
5.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还须提供贷款银行批复文件、工程施工(或设备采购)合同、以及记载项目相关情况的记账凭证号清单;
6.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还须提供税务部门认可的项目单位农产品收购发票(含销售发票)清单;
7.项目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四、结算要求
项目所在地农发办要按照相关政策和要求,组织实地考察项目建设情况,核对银行贷款到位、付息、购建固定资产(或农产品收购)以及支付工程(设备、原料)款情况的企业财务记载,审核贷款贴息项目结算材料和正确计算贴息额。审核确认后于
五、其他事项
(一)项目单位对结算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项目单位将纳入农业综合开发“黑名单”,5年内不得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项目所在地农发办应对项目结算材料进行核查,确保项目结算材料完整合规。台州市农发办将根据贴息结算有关规定开展结算审核,如发现项目所在地农发办上报的贴息资金结算不符合规定要求,将根据考核规定对其2017年度工作质量扣分。
(二)对纳入2018年拟贴息项目单位名录但本次未结算的项目,在上报文件中须说明原因。
附件:1.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贷款贴息资金
审核汇总表
2.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台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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